如果您想为您的客户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服务,以自己的名义把货品储存在临 时仓库里,并承担仓储费用, 请考虑以下条件:
合作的先决条件是贵方与收货方/发货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规定有权向当局海关提交货物及随附单据的权利,以及在临时仓库中存放和接收货物的权利。
货物交付后,承运人履行海关转关手续有关的事宜后(如果贵公司不代表承运人,也不代表承运人执行海关过境手续),由海关当局完成海关转关手续,货物可暂时存放。
注:根据《欧洲联盟海关规范》第100条关于将货物放置在运输公司临时仓库的规定,必须确认其对货物的管辖权,即在临时仓库放置和接收货物。
为此,您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供有货物信息的商业运输文件和(或)海关文件,其中包含有关货物发货人和收货人、发出国和目的地国信息,或者提供一份含有预先信息登记号码的电子文件。
然后,您向临时仓库的所有者发送一份与收发货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副本(以确认有关货物的授权)和一份与承运人签订的委托书副本(订单),其中规定承运人有权将转发的货物放置到临时仓库,申请将货物从车辆卸至仓库。
根据贵方的申请,我方接受承运人的货物,在国际提单第20栏注明,并为贵公司办理仓储单据。
如果在海关手续放行后从临时仓库收到的货物不是由报关员提供,而是由贵公司代行,则必须提供: